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院国际化办学进程,拓展学生视野,培养国际化创新型人才,规范管理我院学生赴台湾交流与学习,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在郑州成功财经学院注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专科生和本科生。
第三条 台湾交流主要是在台湾大学开展的以交流访问、课程学习等项目的活动,也可以是学生赴台湾参加各类论坛、比赛、支教、学术会议等。
第四条 我院学生可选择前往交流学习的台湾大学包括:
(一)与我院签订校际交流协议的台湾大学;
(二)教育部认可的台湾大学;
(三)其他由尊龙凯时人生就是博认可的台湾大学。
第五条 坚持信息公开、机会均等、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的原则。
第六条 外事办负责拓展学生赴台湾交流学习渠道、制定派出计划、统筹选派工作,并协助学生办理赴台手续,以及学生在台湾期间的学生事务管理工作,掌握学生在外紧急联络方式。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完善学生赴台湾交流学习培养机制,为学生办理保留学籍和赴台湾期间选修课程、学分和成绩的认定等手续。
第八条 各系部负责通知学生赴台湾交流学习研修计划。
第二章 选派
第九条 选派条件
(一) 思想品德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无不及格课程,无违规违纪记录,身体健康。
(二) 满足具体项目的要求,能完成接收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独立生活能力及较强的环境适应能力。
(四) 具有在台湾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已交清应缴给我院的各项费用。
第十条 选拔程序
(一) 外事办制定选派学生赴台湾合作院校交流学习计划,并向相关系部发布。
(二) 相关系部组织学生填写台湾交流学习申请表,并向外事办提交推荐学生名单,名单需综合学生思想品德表现、学习成绩和外语水平等进行排序。
(三) 外事办根据选派计划对学生进行选拔,确定初选名单,报院领导审批,确定派出人选。
(四) 外事办组织获得资格的学生签订赴台交流学习协议书、交存保证金。
第十一条 派出程序
(一) 教务处为学生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二) 外事办组织学生准备申报材料。
(三) 学生办理请假手续。
(四) 外事办审核申报材料后提交给接收院校,协助学生办理赴台手续,并联络接收院校协调安排接机事宜。
(五) 对于确定派出后无特殊原因而放弃者,不得再次参加学校任何赴台湾交流项目。
(六) 学生在台湾交流学习期限一般为1~2学期。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我院学生赴台湾交流学习由外事办、教务处及各系协同管理。
第十三条 外事办对接教育部国际司、河南省教育厅国际处、河南省台湾事务办公室等上级部门,负责学生赴台湾交流学习项目的统筹协调及外事管理。
第十四条 赴台湾交流学习的学生必须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遵守接收院校的校纪校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定期向外事办汇报情况。若有违纪违规现象,按接收学校规定执行,并记入郑州成功财经学院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学生在台湾学习的课程、学分和成绩认定按照教务处制定的《郑州成功财经学院台湾交流学生返校补修课程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若学生在台湾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中途终止学习并返校,必须向外事办和接收院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学校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
第十七条 未经学院同意,学生不得私自以各种理由转往其他学校。若学生在台湾有私自转变出国(境)身份、转换学习单位、逾期未归或无故不能完成接收院校所要求的学习任务等行为,学院将视具体情况对学生做出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在交流期满后需按期返校并向所在系部报到。未经学院同意,学生不得私自以各种理由延长在外期限,交流期满一个月内不能按时返校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将台湾院校开具的成绩单报送教务处。教务处为学生办理课程、学分和成绩认定等手续。
第二十条 返校后,学生有义务向外事办提供相关信息,并协助下一批前往相同院校的学生了解在外的学习、生活等情况。
第四章 费用
第二十一条 赴台湾交流学生在交流期间仍需正常缴纳我院学费和住宿费,并按合作交流协议缴纳接收院校所规定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赴台湾交流学生在交流期间的往返旅费、生活费、医疗及意外伤害保险费、办理证件费及接收院校指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等一律由学生自理。
第二十三条 在交流期间,接收学校提供的资助津贴、奖学金或相关机构提供的经济资助由赴台湾交流学生自主支配。
第二十四条 其它相关费用问题如与以上三条不一致的以项目协议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外事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