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学院“严管、严教、严考”的办学要求,加强教风、学风、考风建设,确保期末考试严肃、公正、规范进行。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务组织
集中考试由师求恩院长担任总主考,张梅娟教务长担任副总主考,各系部主任及督导组成员担任巡考,巡考人员提前半小时到教务处领取巡考记事单,考试结束后教学督导组巡考人员负责收齐本巡考区域的考风反馈表并送交教务处,巡考区域安排如下:
一号楼:刘升阳主任、吴承钧主任、李创主任、崔朝栋教授
二号楼:曲峰庚主任、董红杰主任、智西湖教授、宁建新教授
四号楼:唐振科主任、彭燕彬主任、介战教授
外语楼:王勃主任、孙利民主任、邓浩主任、闫俊宇教授
资讯楼:崔明义主任、萧延芳教授
二、考风考纪教育
1.各系部应组织召开考前专项培训会,严明考试纪律。按照教务处要求,组织全体教师及辅导员认真学习《郑州成功财经学院考场规则》、《郑州成功财经学院监考人员职责》、《期末考试注意事项》等相关内容,使每位教师全面了解尊龙凯时人生就是博考试各环节管理的具体要求,切实做好考前培训。各系部考前培训会应于第十八周周五(12月23日)前完成,请将考前培训会召开时间报教务处,学院将进行巡视抽查。
2.各系部主任应加强保密教育。试卷从命题、传送、印刷、保存到发放等各个环节必须做好严格的保密工作,上述各环节只能由指定人员经手(学校内包括缮印室工作人员、命题教师、测评教师、监考教师、系部教学秘书(干事)、系部主任、教务处考务工作人员、课务科科长等;印刷厂严格执行保密规范),其他人员不得参与。考试前接触过试卷的人员均有责任保守机密,严禁泄露或暗示试题内容,对违反保密纪律的人员,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三、考前事项
1.试卷印刷工作结束后,各系部应及时做好试卷抽检工作,抽检人应在试卷抽检登记表上详细填写抽检时间和抽检人信息。
2.各系部应在考前安排学生做好考场的卫生清理工作,每场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组织本场考试学生清理考场,带走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请各系部安排值班人员负责,维持考区秩序,确保(1月3日-1月6日)考试期间考区安静,无学生在楼道滞留,各系部负责的区域如下分配:
外语大楼主楼2-3层:外国语言文学系
外语大楼主楼4-5层:信息工程系
外语大楼附楼: 会计系
教学一号楼1-3层: 商学系
教学一号楼4层: 机械工程系
教学二号楼1-2层: 管理学系
教学二号楼3-4层: 建筑工程系系
教学四号楼2层: 文学与新闻传播学系
教学四号楼3-4层: 艺术系
请各系安排并落实责任人,并将期末考试排班安排表(见附表)在12月26日下班前报教务处。考试期间教务处将全面检查考区秩序,对秩序混乱考区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3.现教中心负责安排调试调频台、计算机教室和语音教室等考试相关设备,确保考试期间正常使用;并于12月27日-29日16:30-17:00安排试音(王怡凡老师负责)。为保证听力效果,请辅导员通知参加《大学英语(含听力)》考试的学生使用调频收音机(尽量不要使用耳机式接收器)将收音机调到FM86.55,在该时间段到安排听力考试的教学楼试音。
四、监考
1.主、监考教师进入考场必须佩戴监考牌,开考前应向学生宣读考场规则,并严格执行考试职责。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手机必须关机,一旦发现监考过程玩手机、交头接耳等不良现象,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对未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者,也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学生在考试中不准讨论、交头接耳、交换试卷、互相抄袭等,违者按作弊处理。严禁携带手机参加考试,若存在特殊情况携带手机,考试开始前务必将手机关机后放在考场外物品存放处。发现考试违纪或作弊情况,监考教师应当立即终止该生的考试,收缴该生的考卷、作弊证据及学生证,暂时扣留考生用于作弊的工具,并妥善保管,并在《考场记事单》违纪学生信息栏填写考生的姓名、学号和违规的详细事实。主考教师签字后,监考教师将考场记事单、学生试卷、学生证、作弊证据一并送交教务处。监考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对考试违纪、作弊情况未进行查处的,一经核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考后阅卷
各系部主任负责组织评卷教师严格按照《郑州成功财经学院评卷规则》和考前制定的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批改试卷。要求评卷教师采用红笔进行批改和计分,同一门课程的所有试卷应该采用相同的批改标准。考试完成后,教师应对试卷进行评阅分析,填写课程及班级试卷分析表,对试卷分析表中内容覆盖面、试题类型比例、教学情况、学生掌握情况及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等进行分析总结,按学院标准模板形成分析总结报告。对成绩不符合正态分布的试卷,命题教师和任课教师必须进行总结,提交分析报告。各系应对系内各专业各年级学生考试课程的成绩进行汇总分析,对成绩偏差较大的课程和成绩较差的班级应召开相关任课教师和班级辅导员座谈会,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附件1:郑州成功财经学院考场规则
附件2:郑州成功财经学院监考人员职责
附件3:期末考试注意事项
附表:
教务处
2016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