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推动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省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要求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副主管以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二条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职权对等、权责一致、依法有序、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统一领导,成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协调监督、组织落实。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四条 学院党委全面部署对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监督检查工作,学校纪委协助落实。
第五条 监督检查内容为学校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具体内容。
第六条 监督检查与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检查考核等结合,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第七条 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年中督导、年度考核,可采取以下方法:
(一)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
(二)参加述职(责)述廉大会;
(三)组织民主测评;
(四)开展问卷调查;
(五)座谈或个别访谈;
(六)实地考察或抽查;
(七)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八)其他方式。
第八条 监督检查结果向学院党委汇报,同时报送院纪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九条 年终根据各项监督检查结果综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对优秀等次的给予表彰;对差等次的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第一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章 问责情形及责任追究
第十条 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主体责任。
(一)对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组织实施、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二)未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不力的;
(三)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工作不重视的;
(四)对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纠正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败工作领导不力,致使多次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
(六)违反规定推荐选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致使职责范围内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疏于监督管理,致使本单位、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八)不支持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干预案件查处工作的;
(九)不配合、不支持学校安排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整改事项落实不力的;
(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当追究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责任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纪委及纪检干部(含纪检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监督责任。
(一)协助学院党委或基层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致使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出现重大问题或者严重腐败问题的;
(二)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监督不力,对发现的班子成员的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报告的;
(三)对作风建设监督检查不严,对党员干部违纪违规行为查处不力,致使本单位、本部门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屡禁不止、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严格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规定,不按规定报告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情况;或者有案不查、徇私包庇,致使本单位、本部门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得不到及时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在查办案件中落实“一案双查”制度不力,应当追究责任而未追究或追究不到位的;
(六)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当追究监督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对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整顿等;
(二)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和党纪政纪处分等。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
(一)职责范围内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多次发生重大腐败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或者错误进行掩盖、袒护或者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出现的问题,拒不纠正或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扩大或损失增加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纠正,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责任追究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且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于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被追责者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职。
第十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八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应当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但没有被采纳的,可以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通过下列方式发现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问题线索,应及时报告。
(一)受理检举、控告;
(二)审查违纪违法案件;
(三)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等活动;
(四)党风政风民主评议;
(五)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对发现和受理的问题线索,经调查认为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应当根据责任追究方式,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实施。
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给予调整整顿、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由纪委、会同组织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受到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责任追究决定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复查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应当载入个人人事档案和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纪委应当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在职权管辖范围内发现责任追究案源线索而不及时报告移送的;
(二)应当追究责任而未追究的;
(三)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追究责任的;
(四)不按本办法的规定落实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的;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纪委负责进行解释。
中共郑州成功财经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