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都高度重视学生的健康,为了保障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的身体健康,减轻患病学生和家庭的经济负担,解决“看不起病,有病不敢医治”的问题,党和国家开展了惠及个人、惠及家庭、惠及社会的一项民心工程,建立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社会保障机制,将大中专院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体系。
2009年7月31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豫政办2009(126号)号文件,转发了省社保厅、教育厅、财政厅制定的《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要求相关部门积极稳妥地开展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确保让党和政府对广大学生身心健康的关爱落到实处。此后省教育厅教办体卫艺(2009)198号“关于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文件对此进行了具体要求及指导。学务处充分调研省内高校情况后及时向学院进行了汇报,经学院研究决定,对我院学生参加巩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做出如下要求:
一、 参保对象
全体在校学生,2009级学生全部参加,其它学生分批参加。
二、 参保年度及缴费标准
参加2010年巩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效期是2009年7月1日到2010年6月30日。
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1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100元;同时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10元。学生每人每年缴费32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10元,补充医疗保险10元,医保卡工本费12元),享受城镇低保的学生每人每年只需缴纳10元。
三、 参保学生待遇
巩义市医保中心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返还我院,我院健康中心实行100%门诊报销,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40元;参保学生因病住院,在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具体标准如下:一类、二类、三类医院起线为:300元、800元、1200元。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在一类、二类、三类医院报销比例分别为:55%、50%、45%。基本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25000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由补充医保解决,补充医保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元。二者合计,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55000元。大中专学生放假回原籍期间、在外地实习期间发生的住院费用,以及没有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也可按规定予以报销。
四、 参保日程安排
1、10月23日至10月27日宣传动员。通过班级张贴政策说明、发放宣传页把政策通知到每一位在校生。
2、10月25日至10月31日,学生缴费和信息汇总。
3、所需参保学生资料:
A、以班级为单位提供与学籍一致的系别、专业、班级、姓名、身份证号信息,填写纸质《巩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申报登记表》,并按登记顺序把学生一寸照片另外粘贴在空白A4纸上,照片下注明学生姓名。
B、按照《巩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申报登记表》在电脑上录入《成功学院学生参加巩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汇总表》(EXECL表格,可在学务处网站下载),作为电子信息。
4、10月30日至11月3日,各系把保险费交会计室;纸质《巩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申报登记表》及电子档案交健康中心。
5、11月8日前,会计室将保险费、健康中心将学生信息提交至巩义市医保中心。
五、 工作要求
学院各系部要认真领会党和政府开展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要把优惠政策向学生解释清楚,深入开展宣传工作,务实绩效开展我院学生的参保工作,为保证学生身体健康和维护学院安全稳定做出自己的贡献。
学 务 处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